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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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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1 11:01:16 打印 字号: | |
  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及要求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再审或者申诉,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并附原裁决文书;有新证据的,应当一并提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再审申请书应记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及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事由、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4、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5、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记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除再审申请书外,申请人还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谢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