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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人民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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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21 20:03:25 打印 字号: | |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加大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健全阳光司法工作机制,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全国法院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办法(试行)》(皖高法[2014]281号)的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应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本院已生效的下列裁判文书,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上网公布。

(一)各类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二)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的一审民商事、行政裁定书;

(三)再审审查案件的裁定书;

(四)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裁定书;

(五)执行案件中其他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第三条 生效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经调解当事人撤回起诉、上诉、再审申请的;

(五)含有调解内容的司法确认案件:

(七)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第四条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按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处理:

(一)应当删除的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商业秘密;

4、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应当进行替代处理的身份信息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三)应当保留的信息

1、在裁判文书中已经使用化名等替代证人、鉴定人、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个人信息的,替代信息不再进行技术处理。

2、其他个人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等的姓名不做技术处理。

第五条 除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的文字外,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对已经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在补正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第六条 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审查已生效裁判文书是否属于上网公布的范围。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对于不上网的裁判文书应该填写《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开审批表》(附件1)报领导审批。经领导审批的不上网审批表需报审管办一份留存备查。

第七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指定的专门人员对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应当在案件生效后5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和《关于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规范》(附件2)完成对文书的技术处理,并应当在完成技术处理的当日将裁判文书电子档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定的网管员,由网管员统一上网公布。

第八条 已上网裁判文书确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的,案件原承办法官应填报《撤回已上网裁判文书审批表》(附件3),由相关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层报至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是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的管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妥善保管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登陆密码;

(二)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三)指导、监督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定期通报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情况并提出相应建议;

(四)为考核部门提供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数据;

(五)协调、联络文书上网物质保障、技术支持、技术处理、撤回等事宜;

(六)其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

第十条 承办法官及其他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裁判文书制作质量、技术处理等发生差错,引起媒体炒作或者其他不良后果,情节严重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谢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