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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报道我院一起执行案件——《石台法院不言放弃执结17年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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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江秀萍 俞经春  发布时间:2019-08-19 08:50:3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7日第四版对我院一起执行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原文如下:


      “17年前我用这叠信纸写诉状,经历期待、失望、怀疑,没想到17年后我用来写感谢信。今天我收到的不仅仅是执行款,更是对党对法律的信心。”近日,年逾七旬的李某给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康寄来一封感谢信,感谢石台县人民法院为他执结了17年前的陈案。

    2001年8月,李某与张某合伙经营电缆厂,并以电缆厂名义向李某妻子借款3.5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同年12月,李某与张某因经营理念不同达成撤伙协议,电缆厂由张某一人继续经营。双方约定李某的4万元出资及其妻子的3.5万元借款为张某的借款,并出具了借条。

    然而,2002年2月张某偿还了李某1.02万元后,一直没有归还剩余的6.48万元。李某诉至石台法院,但当时电缆厂已处于倒闭状态。执行法官及时对厂内未销售完的电缆进行处置,变现3.7万元交付给李某。后法院经多次查询,张某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已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案件只能暂时搁置。

    今年4月,这起陈年旧案出现转机。执行法官通过“执行110”系统获悉张某回到石台在一家酒店负责装修业务的消息,立即赶到酒店找到张某。张某大惊失色,没有想到法官还记得10多年前的案子,迫于压力,当天就履行了还款义务。这件陈年老案也终于圆满执结。

    “我都早已放弃,没想到当年负责执行的法官这次主动联系我,让我重燃希望。”李某说,“感谢在基层为百姓办实事的工作人员,看上去简单的事,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体会其中的艰辛和复杂。”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