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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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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9-19 11:13:09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文、舒学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中,石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周文、舒学民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等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文、舒学民在池州市的市级公共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周文、舒学民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费共计8719.0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20日下午,周文邀约舒学民到石台县七都镇黄河村黄梅岭黄河发电站水库附近河道电鱼。当晚,周文驾驶三轮摩托车装载电瓶、升压器、电线、网兜等电鱼工具带着舒学民到达黄河发电站水库大坝,周文、舒学民将电鱼工具搬运至塑料船上后,由舒学民负责划船,周文负责电鱼和捞鱼。当晚23时许,民警接电话报警赶至现场抓获周文、舒学民,当场查获并扣押电瓶4个、网兜1个、电线1根、升压器1个、渔获物7.595千克。周文、舒学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周文、舒学民已于2022年9月7日自愿在池州日报刊登悔过书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周文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5000元,扣除已履行的4360元,尚需支付640元,于调解书送达之日履行;被告舒学民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3719.04元,于2022年11月30日前缴纳。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66-6029117

地址: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