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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722刑更2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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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7 15:50:37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业涛,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219620210571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镇渡江村北埂组76号,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名流印象3幢4单元2304室。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止,2021年8月23日矫正期满,已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1年8月25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李业涛予以逮捕,次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李业涛在例行羁押前体检过程中发病,本院于同年7月12日对李业涛取保候审。

2022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2)皖17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1)皖0802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李业涛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缓刑部分;李业涛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前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三千元。一审宣判后,李业涛不服上诉,2022年10月25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皖17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2日,本院收到罪犯李业涛之妻徐继华以李业涛患有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李业涛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一)在公示期满前将书面投诉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邮寄地址: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西路3号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451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本院查证。(二)在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到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拨打电话0566-6029117进行反映,但需于拨打电话后三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事实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