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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1722刑更1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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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07 15:56:04 打印 字号: | |

罪犯江小华,男,1972年4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283019720407181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鹏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唐田镇四门村星明组14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湖北路秀水华庭小区19栋1405室。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同年8月22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江小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9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0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2018)皖11刑终12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7)皖1102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21年11月17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江小华有期徒刑二年;对江小华违法所得1115万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2022年3月14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21)皖1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1年12月2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2年1月14日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022年7月6日本院作出(2022)皖172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江小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宣判后,江小华不服上诉,2022年10月25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皖17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11月1日,本院收到罪犯江小华以患有脑动脉瘤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022年11月2日,本院收到安徽省池州市看守所交来的提请对江小华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进行鉴定审查的函。本院经审查后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江小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9日。公示期间,如对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一)在公示期满前将书面投诉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邮寄地址: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西路3号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451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本院查证。(二)在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到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拨打电话0566-6029117进行反映,但需于拨打电话后三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事实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