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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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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淑敏  发布时间:2023-03-29 16:33:13 打印 字号: | |

3月29日,石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阜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刘某受贿一案,池州市纪委监委、石台县纪委监委等单位干部80余人参与案件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巨额财物。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并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审查。控辩双方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被告人的犯罪过程、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发问,层次分明、有理有据地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就定罪量刑进行了充分辩论。整个庭审规范严谨、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张弛有度,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案件择日宣判。  

近年来,石台法院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依法严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并坚持“请进来”普法和“走出去”送法相结合,积极通过旁听庭审、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广大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自觉抵制歪风邪气、腐朽思想侵蚀,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