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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722刑更2号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公示

(2024)皖1722刑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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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6-04 09:51: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徐际朋,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石台县,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及住址石台县丁香镇梓桐村王桥组4号,身份证号码342922196411042518。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于2021年11月4日被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二千二百元,于同年11月11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29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24)皖17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以徐际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徐际朋服判不上诉,该判决于2024年5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5月31日,本院收到罪犯徐际朋以其患有2型糖尿病、右肺炎性病变、慢性胰腺炎等疾病为由,向本院提交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本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6月3日立案。

现将本院受理罪犯徐际朋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限为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6日。公示期间,如对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一)在公示期满前将书面投诉意见提交或邮寄至本院(邮寄地址:安徽省石台县仁里镇曙光西路3号石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451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本院查证。(二)在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到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拨打电话0566-6029117进行反映,但需于拨打电话后三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事实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责任编辑:石台法院